为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,2011年,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印发了《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》,对党员徽章的制作和佩戴作出明确规定。
2017年6月,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又印发《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》,进一步明确了党员徽章的式样、佩戴要求和适用范围等。
正面上方为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,下方为圆形图案,印有“为人民服务”字样; 背面标注××省(区、市)或××部门(系统)党委组织部监制字样。徽章尺寸为24mm×22.5mm×2mm,材质为锌挂镀仿金。
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、庄重。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,不得使用破损、污损、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。若与其他徽章同时佩戴,应将党员徽章置于其他徽章之上。
01党内重大活动,包括纪念“七一”,召开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、代表会议、党委全会等。
02基层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、结对帮扶、党内关爱等活动。
●党员应当妥善保管党员徽章,不得外借、转赠或故意丢弃、损毁。
●基层党组织应经常检查党员徽章规范使用情况,检查结果纳入“党员先锋指数”考评管理。
●对违规使用党员徽章的,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,情节严重的应予以通报批评,直至按党内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置或纪律处分。
●党员停止党籍或被开除党籍时,应主动上交党员徽章。